艾女士(化名)与唐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二人共同出资270万元购买了位于丰台的一套房产,2011年2月,二人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套房产赠与给艾女士的婆婆。但离婚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8月,艾女士找到本婚姻律师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
唐先生坚称离婚协议有效且在民政部门有登记备案,故不同意艾女士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律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诉讼意见:1、该离婚协议属于部分有效,即双方离婚的约定有效,但涉及房产处置的约定无效,因为作为赠与,应当包括出赠方与受赠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离婚协议里没有,也不可能有受赠方即艾女士婆婆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故该赠与的约定并不成立;2、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简单点说就是要完成交付才生效的合同。本案中,艾女士与唐先生离婚后并未将房产过户给婆婆,故赠与行为没有完成,因此艾女士有权利撤销对婆婆的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重新分割了房产,艾女士获得了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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