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而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要提交离婚协议。有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急于离婚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做出很大让步,比如房产归对方所有等。但从协议所导致的结果上说,这种财产分割确实明显对一方不利,但如果因此而以对方乘人之危导致自己被迫签署协议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往往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以乘人之危被迫签署离婚协议要求撤销的案件时比审理普通合同撤销案件要严格的多。原因是离婚协议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将已经签署并生效的离婚协议撤销呢?
以本婚姻律师曾代理过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男方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种种原因而急于与女方离婚。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八十都归自己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同时,女方还把男方公司一份非常重要的经济合同隐藏起来作为要挟,导致男方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在女方的种种威胁下,男方被迫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除了公司股份外,百分之八十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协议离婚后男方便因财产分割问题而反悔,在没有聘请专业离婚律师的情况下将女方起诉到海淀区法院,以女方利用男方急于离婚的心理,提出明显对男方不利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该情况属于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由于男方所提诉讼理由仅为“女方利用自己急于离婚的心理,强迫自己签署离婚协议”,而该乘人之危的理由根本不可能被法院所认可。故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本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由于事先本律师协助男方调取了离婚时女方隐匿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直接威胁到男方公司经营的证据,并在庭审中将其提交给了二中院的法官。该证据足以证明在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女方确实以不正当手段对男方构成了威胁,故男方主张的乘人之危理由终于在法律上站住了脚。最终,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的离婚财产重新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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