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四:谁名下的财产归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以为财产可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误区六:可以求偿青春损失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七: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上一篇:离婚诉讼的误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