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婚约财产诉讼主体的确定?
1、认为婚约财产来源于家庭,应将订婚赠送财产的一方及其父母确定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此类观点至少有两点不妥:
一是混淆了“家庭共有”和“父母”共有财产的界限。
二是如果认为婚约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财产,就应有家庭财产共有人(订婚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订婚人)作为其权利主体参加诉讼,而不仅仅限于订婚人的父母。
因此,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没必要先考虑婚约财产的来源。在确定这类的案件诉讼时,也不应以婚约财产的来源确定。即使是订婚的男女未直接实施赠送和接受婚约财产的行为,而是由其父母或其他人实施赠送和接受的行为,所赠送和接受的仍应是以订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而不是其他的财产,其父母或其他人的行为,只能视为是代办行为。
2、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实质争议在解除婚约男女之间,故本案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
婚约财产赠送和接受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只有订婚人才能以婚约财物相赠送和收受。婚约财产具有明显的专属性,赠送方考虑的是受赠人的具体情况,有的还征求对方的意见,对一些贵重的物品如金银手饰、摩托车等,也明确表示是赠给订婚人所有。即使订婚人年龄尚小不能使用,其父母或其他人也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实际享有所有权的仍应是接受赠与的订婚人。
此类观点的法律依据是2000年10月,最高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即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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