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张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相识,接触一段时间之后,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2009年3月,我们生育一个女儿。2010年3月,我们因琐事发生争执,我遂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后张某两次托人到我娘家请我回家,均遭到了拒绝。张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不再联络。其间,张某买了一些礼品托父母带给女儿。2012年4月,我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两年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张某答辩称两人仅是为琐事吵架,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请问,夫妻分居满两年,能自动离婚吗?
离婚律师蒋洪华解上的问题。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一般情况下,未经民政机关登记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消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确实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的规定。这也使得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夫妻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事实上,对于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出于感情不和。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感情不和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不能仅有分居的情形就是离婚的条件。第二,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两年。在法律上,即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
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相累计。第三,分居的证据,要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证据不好找,但证据又是诉讼的关键,法庭认定事实必须要靠证据来支持,所以这也是困扰当事人的一个难点。
综上所述,登记是一项管理制度,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不能够自动消除,那种认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婚姻关系就自动消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本案之中的当事人,虽然有分居的事实,但并没有证明夫妻两人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驳回了她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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