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后被前婆婆告上法院。据指控,三年前她与前夫一起向夫家借款65万,至今未还,有前夫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法庭上,前夫承认借款一事,独她坚持说“不知情”。法官注意到,这对离异夫妻的离婚协议书上写得明明白白,“二人对外均无债务”,现在凭什么冒出65万要人家女方还?更何况借条上还没人家的名字。法官判决男方自个儿还他妈妈钱。
前婆婆告她欠债不还
2008年夏天,周小星跟丈夫刘浩因异地生活感情生变。双方皆是高知高收入,又没有孩子,无需争抚养权,所以没上法庭,签了份离婚协议就友好分手了。协议约定,本市白下区一套住房和65万存款归周小星所有,其他财产归刘浩所有。离婚手续办完后不到三个月,刘浩就再婚了。
今年年初,刘浩的母亲赵女士忽然一纸诉状将周小星、刘浩告上法院,称二人欠债不还。赵女士提供了一份借条为证,借条是刘浩亲笔写的,未注明借款日期。赵女士说,周小星嫁过来不久就出国留学了,多年来,刘浩一直默默支持周小星读书,钱不够就跟家里借,几年工夫累计借了66万,中间还掉1万,还剩65万未还。2007年底,刘浩补写了一份借条。2008年4月前后,她曾向刘浩、周小星索要过这笔钱,但两人没还,后来她又多次索要,均被推托。直到2009年底,她才知道刘浩和周小星已经瞒着家里悄悄离婚了,现在周小星已经不跟她联系,刘浩不愿意一个人承担债务,她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刘浩表示,借钱的事确实存在,他也愿意还,但他认为这笔钱是共同债务,不应该由他一人来偿还。然而,对于65万元借款的具体去处,他前后两次的说法不一致。庭审之初,他是这么说的:“我们结婚后不久她就出国留学了,这么多年,她没给家里一分钱,相反,在国外的学费生活费都是我资助的。我妈把钱借给我后,我先是放在银行做理财,后来陆续取出来给她带到国外用,具体给了多少我没统计过。”但后来,他又讲出另一个版本,称2008年5月前后,他向周小星的银行账户汇去65万元,就是从母亲那借来的钱。
离婚协议书明确“无债务”
周小星不承认借款一事,她说,2008年5月前后,刘浩确实汇了65万给她,但这是根据离婚协议分给她的钱,并非借款。她对前婆婆赵女士提交法庭的借条有异议,“这份借条上只有刘浩的签名,没有我的签名,就算存在借款事实,也是刘浩跟他母亲的事,与我无关。”周小星同时指出,借条上没有写明借款用途,也没有明确交付款项方式,甚至没有出具借条的具体日期,显然不能证明刘浩借钱是为了资助她留学。
“事实上他根本没有资助我留学。”周小星向法官澄清,她跟刘浩早在2004年就已经分居,两人虽有夫妻之名,却没有一丝经济往来,所以她根本不可能跟刘浩一起借钱。她还“爆料”说,刘浩早在离婚前就已经跟现任妻子有染,还曾资助现任妻子买房,所以,就算存在借钱一事,借来的钱也应该是用在那个女人身上。
为了证明自己与刘浩所谓的债务无关,周小星拿出一份重要证据——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二人对外均无债务”。“按刘浩的说法,借钱在先离婚在后,如果周小星当真参与了借款,刘浩怎么可能同意在协议书上注明没有债务呢?”周小星的律师信心满满道。
刘浩立马予以回应,声称协议书内容不真实,“我是受到暴力胁迫才签离婚协议的,她威胁我,不签就找人闹事!”
周小星的律师对这个回应表示不屑,他反问,周小星作为一名弱女子,如何能使用暴力胁迫一个大男人签订离婚协议?再说,这个大男人从未在公开场合表示自己受到胁迫,也没有提出撤销协议书的要求,足以证明他所言不实。
法院认定借款与前儿媳无关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周小星有无还款义务,关键要看6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认为,综合多项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这笔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赵女士主张借款金额为65万元,但她除了借条之外未提供相关的银行取款单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借款存在。第二,刘浩对借款用途的陈述前后矛盾。第三,如果真的存在如此巨大的一笔借款,离婚时,刘浩作为成年人,不可能同意在协议书上载明“二人对外均无债务”。鉴于刘浩承认借款事实存在,法官判决他自行承担这笔债务,即向母亲赵女士偿还借款65万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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