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案件在国外的一方,如果确实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的出庭应诉,可以委托其在国内的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具体来说是本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其中答辩状应当表明对离婚本身,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法律意见,授权委托书重点写明授权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及委托期限,这些书面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代理人,其持本人身份证件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诉讼文书。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 上一篇: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