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确乎出自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这意味着离婚的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
法律咨询:您好,我结婚后,女方在二个月内只来我家十次左右,再就不回来了,一直在娘家居住,现在已经半年多没回来过,要求离婚,如果现在起诉,一判能判吗?还是需要二次判决?再就是分居二年,能不能一判判下来?需不需要二判,请您指教,谢谢!
律师解答:你好,因你的问题有点没看懂,所以只能根据大概来回答: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注意所用的是“应”,所以如果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二年及以上,要求离婚者,法院是应当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准予双方离婚;一审应当是可以判下来的。
2、根据你的介绍,好像女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那么是否患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如果有,则可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并可能同时获得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为:
第一,离婚确乎出自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这意味着离婚的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
第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即对离婚后子女归何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已达成协议,并符合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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