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所办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配偶有婚外情行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没有做好诉前的取证工作就草率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在诉讼中,法院往往要让当事人提供所谓的婚外情证据,而当事人往往拿不出确切证据,或者虽然拿出了证据,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可。当事人为此时常感到苦恼,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寻求律师的帮助。离婚律师认为在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是打赢离婚官司的决定性要素,那么该如何取证呢?
婚外情并非一个法理学意义上的概念,从婚姻法角度讲,社会上俗称的婚外情大致包含三种法律所认定的情况: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俗称通奸,婚姻法上称作配偶的不忠实行为;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俗称姘居,婚姻法上称作非法同居(此处应与未婚男女双方同居行为相区别,因为法理学上不能认为未婚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是非法的,此处仅只有配偶而与婚外异性的同居行为);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婚姻法上称作重婚。这三种情况中,重婚是刑事犯罪,应有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因此无过错方无需收集证据;而其它两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需要无过错方收集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则过错方需要承担民事后果,包括离婚和赔偿。
婚姻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诉讼前要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如过错方的手机短信、电话记录、信件等,如果能拍摄音像资料则会更直观认定对方存在婚外情。如果过错方与第三者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无过错方可以收集房产买卖合同或租房合同、物业费、水电费的票据作为证据。如在宾馆住宿的票据、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等。以上证据是打赢离婚官司的基础。
对过错方的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如果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录像、录音等,都是很好的证据,法院很容易予以认定。但如果当事人不能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或宾馆客房进行上述取证活动。因为这会侵犯他人隐私,此时应当报警,由警察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双方做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是有力的证据,但普通公民不能向公安机关调取,只能由律师凭律师证与介绍信取得。
当事人在公园、酒吧等公共场所取证,比较容易,也不违法。但在公共场所很少会有过分亲密接触的情形,此时要证明过错方有非法同居行为,而只能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在面对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一定要在诉前做好取证工作,如果有专业律师指导或协助会容易得多。在做好取证工作后,离婚诉讼就会取得满意的审理结果。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