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于2003年结婚,2004年5月因为夫妻感情不合而开始分居,2005年5月经过两家人的调解,张先生与李女士又生活在了一起,但没过多久双方感情再度恶化,于是又一次分居,2006年8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虽然每次分居都不够二年,但累计时间已满二年。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仅以双方感情不合并多次分居为由要求离婚。而李女士则以双方虽然两次分居,但每次均未达《婚姻法》规定的二年标准,且双方在第一次分居后有过几个月的复合,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感情并未破裂。
离婚律师在代理此案时的意见是:
1、虽然《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该条并未强调分居必须连续满二年;
2、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分居满二年仅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外在标准之一,法院在遇到夫妻已经分居的离婚案件时更因该注重内在的标准,即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
3、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张先生与李女士两次分居的起因均为双方感情不合,且双方结婚仅半年就出现如此严重的矛盾,虽然双方结婚已三年,但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不足半年,中间虽短暂恢复过同居生活,但仍因感情无法修补而继续分居,此种情况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判决双方离婚于情于法均是成立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婚姻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