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曾代理过一件诉讼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在起诉离婚前就已分居,庭审期间被告李先生(化名)又结识了周小姐(化名),并很快同居。这一事实被我的当事人——原告王女士(化名)发现。为了对被告的过错予以惩处,也为了给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本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李先生出轨的证据。再次开庭后,本律师当庭播放了取得的李先生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请求法院对李先生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2万元,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先生予以少分。虽然李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已经分居,并且李先生与他人同居是在离婚案件诉讼开庭后,同时提起离婚的是王女士,既然王女士要求离婚,而被告李先生也同意离婚,所以李先生在离婚诉讼开庭后与他人同居没什么过错,也无需就此向王女士进行赔偿。
被告及其律师的辩解在婚姻法上当然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虽然离婚案件正处于审理期间,但毕竟李先生与原告王女士的婚姻关系还没解除,仍然受婚姻法律的保护。在此期间如果一方做出违反夫妻义务的行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判决李先生就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2万元,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先生予以适当少分。相信李先生从本案中也吸取了教训,毕竟婚姻是严肃的,合法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任何试图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都要付出法律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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