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婚姻律师常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不仅要注意正确运用有关婚姻法律的专业知识,往往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这是因为,在离婚过程中,法官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对离婚双方进行调解。而调解制度在诉讼离婚案件中是必经程序,不仅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要做和好的调解工作,还要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时候做有关离婚财产和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
虽然法律规定法官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离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在实际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为了尽快完成审判工作,提高效率而更加注重运用心理手段而非完全地依法调解。由此就产生了一个现象,即凡是由法官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中,其调解结果千差万别,即便比较类似的案情,其调解的最终结果也会相差很远。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本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需要做综合考虑,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进而影响调解结果;2、法律规定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即便日后发现自己吃了比较大的亏,法院也会说是你自愿的,与法院无关,故法院在调解时不会告知你类似案件的结果让你做参关注考,而是运用施加心理压力的手段(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的常用手段之一)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当事人毕竟没有相关经验或离婚经历,当然不知道其它类似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是怎样分割的。
对于上述第一个原因,作为当事人无法改变,毕竟每个人在离婚时所需要面对的问题或考虑因素不同,自己需要经过权衡作出对自己来说最优化的选择;而对于调解时来自法官的压力就需要你有过硬的心理素质,有时甚至不要拿法官在调解时所说的话当回事。比如有的当事人在面对调解时总是在想:法官刚才为什么这么对我说话啊?是不是诉讼局面对自己不利,法官要判我败诉啊?想得越多心理压力越大,最终会变得没了主意而对法官产生了依赖心理。殊不知这正是法官要的局面,其实法官在给你施加心理压力的同时也会给对方施压。当双方都没了主意并对法官产生某种依赖后,法官就会适时技巧性或者说暗示性地抛出一个调解方案。之所以不会明说,是为了避免日后一方后悔而找法官算账。
本律师在此谈论的这个问题在起诉离婚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十分微妙,其实无所谓结果的差异,只要是自己经过慎重考虑作出的决定就好,不要日后再后悔。当然,在调解过程中有一位专业离婚律师帮你指点当然最好,毕竟专业婚姻律师基本都是久经沙场的,对法官在审判婚姻案件时的技巧或手段都了如指掌,不会被法官牵着鼻子走。单就本律师而言在带着当事人面对法官的调解时一定会做到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法官的用意,并告知当事人慎重决定,作出决定后就不要再后悔,如果是明显不公正的调解方案,本律师一定会在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表明反对意见的,这也是作为专业离婚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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