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注定是一笔“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亏本买卖。原本家庭共有共用财产的分割过程中会造成方方面面的无谓损失,除非双方的所有财产都是现金,否则争产战注定是一场“2-1<1”的负和博弈。
比如说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产分割,
离婚律师,一般需要拥有房产的一方给对方支付补偿金。但如果谁都不肯吃亏,在房价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要请评估师定价,这就要付一笔评估费用,100万以下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5%,100万以上的房产评估费是总房价的1%。即使双方最终决定将房产出售,也要因此缴纳契税、所得税、印花税、中介费等各种税费,如果房屋购买不满5年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而用拿分到的钱重新去置业又要支付一笔新的税费,就算去租房,则需要支付额外的租金,总之怎么算都是大大的亏本生意。
汽车的分割更加麻烦,达不成一致意见,同样得花钱请评估师。万一家里有什么值钱的字画、古董,还是涉及到评估费,如果不得不变卖套现的话,不但收藏品将来的升值收益与你无份,还要支付给拍卖行一笔拍卖手续费。黄金首饰也算家庭财产,
离婚律师,如果遇到小气丈夫连这个都要和妻子争,那一进一出的金价升水贴水相加,可能就要损失30%。
最“伤钱”的恐怕还是股票基金等市值波动幅度较大的金融资产的分割,如果离婚时恰巧碰到大熊市,双方能够理性面对协商解决还好,要是一方心怀怨气非要立即分割的话,那这个“肉”不但“割”的心痛,而且还很冤枉。
而为了争夺这些财产所花费的律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如果是涉外离婚争产案件,光律师费可能就是好几万。而如果离婚时无过错方为了想多分一些财产,聘请侦探去寻找
过错方(如出轨)的过错证明,或者调查对方的藏匿财产的话,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上面这些都是摆在台面上的刚性成本,还有一些隐性成本的杀伤力也不容小觑。比如为了打官司耗费的大量时间精力意味着丧失许多本可以去工作赚钱的机会成本,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过去共同经营一家企业的话,离婚则企业也会造成巨大的打击,对其事业发展造成严重伤害。如果有孩子的话,对孩子心灵的伤害更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备而不用”才是真正赢家
由此可见,想把离婚的损失降到最低,除了想尽办法打赢争产战之外,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大家理性面对,好聚好散。一夜夫妻百日恩,念及双方旧情,在
财产分割过程中,也适当为对方考虑,实现和平分手,这样能省掉不少的评估费、律师费、交易费等。如果心怀怨气,抱着寸土必争,丝毫不肯吃亏一分,甚至咄咄逼人,虚构债务,恶意侵占对方财产的心态,等于是在双方刚刚撕裂的情感伤口上狠狠撒了一把盐,结果只会把争产战推向反反复复劳命又伤财的诉讼持久战中,反而得不偿失。
总之:婚姻有风险,注册需谨慎!面对终生大事,还需考虑周全,三思后行,闪婚闪离要不得。
话说回来,一旦进入离婚争产的战场,就不会有真正的赢家。本文所介绍的诸般兵法,如果读者能一生都“备而不用”,那才是真正的人生和婚姻的大赢家——恭喜你!你和你的另一半已经历了人生道路上的诸般试探和考验,共同领悟到爱的真谛了!
婚前协议和平分割财产
丁静律师介绍说,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大类。前者指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时,直接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来确定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后者则是就双方财产归属权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又分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其中对富人保护力度最强的无疑是分别财产制。
婚前协议比财产公证更灵活
婚前协议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婚前协议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权,也可以对将来婚后双方新产生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如何约定全凭双方意愿。而财产公证则只能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确认。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录音协议等都不被承认。夫妻双方对约定可公证可不公证。公证的好处有三,一是避免将来某一方对协议内容的真伪与效力进行质疑,二是让双方对协议的内容以及法律后果更加明确,三是可以避免因为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文字表述上错误,导致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不明确或相互矛盾的情况发生。一般来说,如果一方财产特别多,建议还是进行公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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