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当事人通谋进行虚假登记,是指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虚伪表示、伪装表示或者假装行为进行结婚登记,即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且有通谋之事实,双方当事人合谋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当事人通谋我国民法并无相关规定。而在实践中,我国民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不认为无效。民政部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在答复中指出:“李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意思表示明确,证件齐备,程序合法。当事人李某以假结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结婚”案的请示报告复函》也明确了指出,“假结婚”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对于只是通谋结婚而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呢?实践中一般认为,不组成家庭的通谋假结婚,可以认定为婚姻不成立。但虽无合意却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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