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赔偿项目
一、精神损害赔偿简述
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人以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 ) 》第48条明确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适用该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两类:一为非财产责任,主要表现为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知道,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也就是说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抚慰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抑郁、愤怒、绝望和恐惧。由加害人给付抚慰金,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痛苦。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 ) 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夫妻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过错方向受害方支付的精神赔偿金 。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一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二 )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三 )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8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9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 一 )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 二 )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 三 )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一 )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 )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三 )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四 )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五 )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 六 )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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