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 ( 赔偿方式 )
( 一 ) 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次引入终身定期金制度,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对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 二 )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3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节 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
一、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简述
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配偶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上,被害人人身损害项本身也涉及到财产的损失,比如为了恢复健康付出的金钱财产,因此,本节的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是从狭义上来定义,仅指上述因人身损害导致财产损失之外的财产损失,主要是指财产损失费对财产造成侵害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对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里要提到的一点是,笔者在离婚赔偿案例中极少见到关于这方面的赔偿要求和赔偿判决,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离婚案件还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的照顾的原则,故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往往被放入财产分割中解决。但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同样可单独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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