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由当事人的属人法来支配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规则。《草案》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可取的。但正如前文所述,同一法律中属人法的适用顺序应保持一致。从现行立法来看,除了法人属人法是指其本国法之外,我国对属人法的理解主要是住所地法。从目前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住所地法代表了属人法的发展方向,这一趋势在夫妻关系领域应予以强化[3]160。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为其属人法,更能体现当事人与特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对属人法采用住所地法优先更为适宜。对于涉外夫妻人身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同时,共同住所地法与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应当作为同一适用顺序,两者是选择适用的关系,而不应是先后适用的关系。其次,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共同的国籍或住所,可以适用与婚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现代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已得到很多国家立法的承认。在夫妻人身关系问题上,不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既反映了准据法与婚姻之间的实质联系,也便于法院的司法操作。我国也可以采用这一规则。为此,建议作如下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其双方共同住所地法或其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无共同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其共同的本国法;无共同国籍的,适用与婚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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