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
失踪军人可"宣告死亡"
据新华社消息,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国首次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申请宣告死亡程序,被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不同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如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另据《解放军报》报道,尽管宣告死亡制度自1987年就开始实施,但直到2000年11月20日,中国军事法院系统才首次对一名患有精神疾病,走失多年的军内人员作出宣告死亡判决。而此前,军事法院一般不受理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申请宣告死亡案件。
据该报报道,军人失踪事件在军队中并非个案,一些部队的现实做法是:军人如果是在战争、战备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参加抢险救灾等公务中下落不明,通常作“因公牺牲”处理;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可能作“因公牺牲”处理,也可能作 “病故”处理;如果是因患精神疾病而下落不明,则按“病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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