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0]6号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发布日期】2000.02.29 | 【实施日期】2000.03.0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类别】 涉外(含港澳台华侨)婚姻 | 【文件代码】269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离婚律师,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离婚律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