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美国人Cristina于1999年3月在上海注册结婚,婚后两人定居在上海法。商并于2000年11月产下一女,但由于两人在对于女儿教育方式上的分歧,使得双方的矛盾开始不断升级法。商2007年2月,Cristina在刘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女儿一同返回了美国。
刘先生在得知此事后也立即动身前往美国法。商两人在迈阿密的家中又为此事大吵了一架,并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商由于刘先生的经济收入远比Cristina多得多,因此,生怕美国的法官会偏袒本国人法。商于是,刘先生便又返回上海,于2007年3月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得到女儿的抚养权法。商法院受理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法院对于刘先生提出的离婚诉讼裁定不准予离婚。
无奈之下,刘先生于6个月后,再次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时,Cristina向法官出示了一份由迈阿密当地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提出美国法院以就两人的财产分割、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了判决,要求上海中院对这份判决书作出承认并予以执行。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对于刘先生与Cristina离婚的财产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宜都作了判决,并把女儿判给了Cristina。
在上海中院的庭审中,刘先生对于迈阿密法院关于财产的分配表示愿意接受,可是坚持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法。商同时,提出自己根本不知道Cristina已经在美国就两人的婚姻关系提起了离婚诉讼,没有任何法院向他发出过出庭的通知法。商上海中院在调查后确认,这份判决书确实是迈阿密当地法院作出的。
但是,上海中院最后却裁定对于这份判决书我国法院不予承认。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依照我国《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如发现其他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时,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要求承认该判决的请求裁定不予承认。
Cristina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迈阿密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该法院的判决是在刘先生缺席且没有得到法院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商虽然,刘先生只是坚持要求得到女儿的抚养权,对于财产的分配表示愿意接受,但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涉外判决书的承认与执行,不存在一部份予以承认而另一部分则不予承认的情况法。商因此,上海中院对这份判决书只能裁定承认或者不承认。
由于,迈阿密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程序上不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综上,上海中院按规定,作出裁定对该离婚判决书不予承认。
从这例子可以看出,在涉外婚姻中,我国要作出以上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我国公民在涉外婚姻这一特殊的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我国司法的独立性法。商首先,如果我国对于其他国家所作出的涉外离婚判决一律不予承认,这显然不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司法协助原则法。商其次,我国对于这些判决都一概承认而不设置任何条件,那么,在国际社会交往中,我国的司法独立性何在?
为此,我国对涉及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相关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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