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须持有户口本、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各项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为一致。身份证或户口本丢失,要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外国人须持有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各自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要求A4规格,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示和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各2张
婚姻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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