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涉外离婚官司,而一方在国外居住且不能回国应诉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在国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国内婚姻律师作为代理代理人办理离婚诉讼事宜,同时应当向自己的代理律师提供合法的代理文件材料,在经过法院审查合格后,律师独自出庭即可,而不必像普通离婚案件那样,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出庭。
本律师提醒遇到此种情况的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当将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律师拟定并经本人签字的、明确包含自己对离婚的意见的起诉书或答辩状、授权委托书。上述书面材料必须经过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再提交给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做认证,或者直接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做完上述公证、认证手续后,邮寄给中国国内的代理律师。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