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对英、美、瑞士等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做了简单介绍,现本律师继续谈一谈法国、德国、荷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离婚案件管辖制度。
上述这些国家基本上是以国籍作为管辖离婚案件的依据。
具体来说,在法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要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是法国公民,则法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外情况是:1、居住在法国的外籍人,如果因为其在本国没有住所而被本国法院拒绝管辖时,法国法院可以管辖;2、如果原籍为法国公民的女性因与外籍丈夫结婚而成为外国公民的,该女性仍可以在法国法院对其丈夫起诉离婚,并且一旦离婚成功,则该女性自动恢复法国国籍;3、根据法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法国法院有管辖权的离婚案件;4、虽不具备上述情况,但被告认可法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
在德国,对一方是德国公民或结婚时一方是德国公民;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德国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形,德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比较特殊的情况是:1、德国籍夫妇在国外有居所,且该外国法院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时,德国法院根据对等原则也会承认该外国法院对德国籍夫妇的离婚判决;2、男、女双方均系外籍人,但男方在德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德国法院可以依据男方国家的法律审理离婚案件。
在荷兰,只要1、男、女双方为荷兰公民;2、双方均要求离婚且一方在荷兰居住满半年;3、一方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在荷兰居住满一年、原告是荷兰人在荷兰居住满半年或被告在荷兰居住满半年;则荷兰法院均有管辖权。
在澳大利亚,当配偶一方具备澳大利亚国籍;住所在澳大利亚;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居住满一年,澳大利亚法院就享有管辖权。但第三种情况不能在首都地区或者北部地区的fe法院起诉离婚,除非一方当事人配偶在该地区有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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