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台湾人员的婚姻纠纷,分别情况具体处理如下:
(1)对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是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是,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又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方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
(2)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在台湾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离婚。去台湾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3)对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以重新对待。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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