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一)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二)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三)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四)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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