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兄妹竟为争留下了的房产打起了官司。在庭审过程中,还出现了几份不同的遗嘱。究竟怎样的遗嘱才会有效呢?法官对此表示,《继承法》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而且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父母相继去世,兄弟姐妹因为房子打起官司。没想到,在法庭上竟然出现几份不同的遗嘱,到底哪个是真的?近日,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审判。
兄妹争房出现多份遗嘱
林老太太生育了四个子女,丈夫和大儿子早已去世。2013年4月,林老太太也去世了,其名下有一处60多平方米的房子。因为房子归属问题,二儿子和大女儿、二女儿争得不可开交。二女儿手拿着一张遗嘱的照片(林老太太生前所留的代书遗嘱)和一份书面遗嘱,将姐姐和二哥告上法院。
姐姐也不相让,指出妹妹提供的照片上的遗嘱与书面遗嘱,用肉眼就能看出不是一份,因此认定妹妹手中的书面遗嘱是假的。姐姐称,虽然照片上这份遗嘱有两名律师予以见证签字和单位盖章,但没有看到母亲的委托手续,无法确定母亲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二哥说:“母亲原来是立过一份遗嘱(照片上的遗嘱),但后来我母亲和妹妹生气,就把那份遗嘱给撕毁了。现在妹妹手里的遗嘱,我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另外,我母亲原来还有一份遗嘱是大家都认可的,遗嘱内容是房子让妹妹居住,但房子所有权归我继承所有。”
遗嘱虽被撕毁但照片在
照片上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遗嘱是由代书人书写,照片显示有林老太太签字,见证人和代书人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字,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虽然在代书遗嘱见证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不能改变该代书遗嘱系林老太太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认为这份遗嘱有效。
对于姐姐所提代书遗嘱已被撕毁,这不是林老太太的真实意思的体现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二儿子提出母亲另有一份遗嘱问题,这份遗嘱没有见证人且母亲也没有在这份遗嘱上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条件,法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遗产分配问题,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按照片上的代书遗嘱予以分配,房屋归妹妹所有,但考虑到姐姐系精神二级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且离异,虽然有一定收入,但其女儿还是在校就读的学生,依法应分得一部分遗产,最终法院酌定妹妹给其继承房屋补偿款5万元。
遗嘱只有这样立才能有效
主审法官表示,《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另外,见证人还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一般情况下,立遗嘱应包括: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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