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36条第1.2款)
2、子女抚养的归属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36条第3款)
3、抚养费支付(婚姻法第37条)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探望权问题
(1)探望权主体: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第38条第1款)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38条第2款)
(3)探望权的保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
(4)探望权的中止
①提出中止请求的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
②法院认为确需中止的,裁定中止。(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前半段)
③情形消灭,探望权恢复行使(婚姻法38条第3款后半段;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后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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