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策适用范围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5月17日上午,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即日起,贵州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施行。
当日下午,贵州省人大主办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宣布,贵州省“单独两孩”政策将于5月18日全面实施。至此,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到贵州省此项政策落地,共计历时半年。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原《条例》中的内容进行了三处修改和删减:
第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二,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条例修正案》删除其中“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一项。
第三,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
此外,关于“恢复少数民族生育两孩政策”,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才能进行,此次修改暂不考虑。
据悉,我省是第23个“单独两孩”政策落地的省份。
上一篇:广东单独二胎办理再生育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