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27日正式实施。上海丁静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广东省单独二胎的最新政策情况。
一、如何界定独生子女的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有关地方政策衔接问题规定
(一)在广东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在广东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单独”夫妇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广东省并在广东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广东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四)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五)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上一篇:离婚谁提出好?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