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出轨,丈夫提出离婚,孩子归丈夫抚养,但离婚后因孩子探视权出现分歧,妻子憋不住就提出孩子非丈夫亲生欲夺回抚养权,但平白被带了绿帽子还未别人养了多年孩子,男方是否有权追回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呢?
【案情简析】
2008年11月4日,李某与张某结婚。2010年5月,张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某(化名)。2012年4月,李某发现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提出离婚。经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李某某归李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2013年7月,因李某拒绝张某看望小孩之事,张某遂以李某不是李某某的生父为由,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法院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过程中,双方提出申请要求对李某某作亲子鉴定。经鉴定,确认了李某不是李某某的生父。故法院判决李某某由张某抚养。之后,李某以李某某不是其亲生子,对李某某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其抚养李某某的1.5万元抚养费。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了女方的私生子,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事实上承担了抚养义务,他与小孩的关系可视为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故李某对其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无权追索,被告不予返还。在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至小孩由张某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养费,应由张某返还给李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该返还抚养费,至于是否全部返还,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的抚养费,张某不予返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判归李某所有;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至李某某由张某领回这段时间内的抚养费,应由张某返还给李某。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据此,李某某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本案张某与李某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张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李某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从法律上讲,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李某某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的生父,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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