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知识】关于我国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方面的建议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根据前文所述的各国所立的有关准正法或准正制度,我国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方面,可参照这些规定,来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准正制度。
在何种时间情况下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其可以具体规定为:男女双方之间在非婚姻关系的基础上所生育的子女,都可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包括无效婚姻、通奸、强奸、非法同居等。如果男女双方结婚,那么他们所生的子女经过法院宣告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或一方在不损害另一方的情况下(如一方已经结婚而他的认领不会给对方的婚姻家庭带来损害)认领,那么他们所生的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我国法律将来在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上不应该对非婚生子女有太多的约束如日本法律上规定的父亲认领准正制度,这样的制度是在约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而不会对非婚生子女起到很好的保护,有时还会损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合理的约束是不可缺少的如父母结婚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必须由法院的宣告等,只有在立法适度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才会得到更好保护。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效力应当从父母结婚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发生。在必要的时候也应当保留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申请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加全面的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我国的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制度和认领的诉讼时效,但在1986年4月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广东省人民医院诉陈郁权、苏敏捷代领女婴案,经过亲子鉴定,最终判决被告将子女领会抚养。所以我国在当今的这种环境中应该尽快的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在认领的形式上,前文已经做了说明,我国法律在规定认领制度时可以规定认领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出示的出生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法院审理宣告完毕后,还必须到户籍登记部门去进行登记同时出示法院的判决书。
具体来说,可以规定为:1.非婚生子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生父或生母时,处于未成年的可以请求其监护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社会相关组织在二年内行使其权利,如当时处于特殊情况下无法行使权利,可以延期到成年后或可独立生活后,一年内行使其权利。2.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生父或生母将其单方抛弃的,可以由抚养方在其一年内,向对方提起认领。3.对方已结婚的或认领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给付补偿费、抚养费,补偿费可一次付清,抚养费必须每月一付,直到年满十八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直到学校毕业为止。4.有抚养能力和认领条件的拒绝抚养或认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在非婚生子女被强制认领后,其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话,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门将其抚养,一切抚养费用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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