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妻子离婚后,15岁的儿子小雨由父亲抚养。由于父教之过,小雨染上了赌博习气,经常上学逃课,甚至夜不归宿,有时“债主”还登门讨债,经多方教育不见悔改,生气之下姜某与小雨签了个协议,约定解除父子关系。请问:姜某可以和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对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儿女,深恶痛绝,扬言要同他们断绝关系,并找到公证机关、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法律手续,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姜某与15岁的儿子所签订的解除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解除。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开始于子女出生。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其不同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可能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或收养关系解除而终止。
第二,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随意免除。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能因此消除。
本案中,姜某和儿子小雨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人为地解除。同时,姜某更不能以签订解除父子关系协议的方式来推卸自己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姜某与15岁的儿子签订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协议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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