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知识】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有时是生母,故意遗弃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法定抚养衣服的不在少数。在通常情况下,生父、生母都是以否认和非婚生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为由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恰恰没有认领和准正制度,这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不利地位。引入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填补这一法律漏洞,完善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已势在必行。
其中,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尤为必要。首先,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非婚生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认领这一形成行为,才能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如法国、日本、秘鲁、比利时等。其次,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无论我国法律怎样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的。从土地承包、抚养、财产继承等实际操作上也是对非婚生子女不利的。而认领制度完全是为了使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找到亲生父母,得到生父母的关爱和良好抚养照顾为前提的。确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既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又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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