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概念 所谓监护,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或有关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公民或单位,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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