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
〔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世界代表大会
(1996年7月一8月,香港)特别专题讨论会上,对该准则予以认可〕
前言
儿童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引起各类社会团体的关注和责任感。然而,在照管儿童的服务方面,在保护儿童的法律方面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要求制定优先考虑儿童问题的政策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最重要的,一是这种行为的道德标准,二是履行这些道德标准的各类机构,特别是从全球环境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以上两者对我们至关重要。
近几十年来,很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形势,确实出现了令人吃惊的恶化。在城市贫民区和棚户区占优势的城市移民群体,和对传统的,庞大的家庭关系网所提供的扶养系统的破坏,导致了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赡养的主要来源和感情联系为纽带的家庭崩溃和儿童社会化。全世界所有地区正处于过渡状态,正在改变着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动向,为家庭的稳定和在家庭中对儿童的照管,带来了严重不利的后果。
然而不幸的是,一般来讲,所建立起的有效保护体制,尚不能抵销这种不利的后果。相反,社会服务的有效性,看来正在削弱,这是指日托、食品补贴、保健,其中包括家庭计划生育咨询。其结果,使得被忽视和被遗弃的儿童数量日益增多。对一些人来讲,让有能力的家庭进行短期的寄养或永久的收养,是一种可以满足他们需要的选择。当前的指导原则,旨在创建一部共同的纲领,以保障这种最高的道德标准,能在替代的家庭的照管方面得以实施。
我们愿意重申,我们坚信,永久的替代家庭照管无论如何都不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办法。保护家庭的稳定,防止忽视和遗弃儿童,必须是各级政府和民众团体所关心的头等大事。作为一个原则问题,所作的一切努力,务必是为了保证儿童能在他们自己的家中被扶养成人。
同样,不能脱离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来考虑替代的家庭照管问题,因这些家庭和儿童对抵御国家和世界形势的影响是非常脆弱的。我们务必全心全意地支持,旨在减少贫困,改善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和创造受教育机会所实行的政策和纲领。就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所提出的那样,“我们必须以一种富有人情味的面孔,对促进发展作出贡献,那就是要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运用它的各种条约,共同努力来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社会福利。《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历史上被最广泛批准的“人权公约”。
公约承认儿童特有的脆弱性,并且宣布,孩子在童年时期有权获得特别照料和帮助。序言和不少条款都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和创造一个有益于儿童健康发育和成长环境的必要性。
联合国关于保护儿童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关于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的社会和法律准则的宣言(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和关于在跨国收养中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是另外两项国际性的指令。发布这两项指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寄养和收养保障儿童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
1993年通过的海牙公约,要求在接收国和出生国设立一个缔约当局,它可以委托一些组织,从事跨国收养工作。它创造了一个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的框架,向儿童提供了保护,从而保证了跨国收养能最大限度地对儿童有利并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
早在1979年,当这些国际性的文件刚被构想和草拟出来时,在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的赞助下,就开始了致力于起草一份有关管理寄养和收养程序的实施指导准则。这项指导准则反映了人们对儿童问题的日益增长的关注,并帮助那些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员履行他们为儿童服务的职责。
跨国收养指导准则便是这些努力的结晶,于1992年由日内瓦的国际社会服务社和瑞典的收养中心联合正式提交给联合国并予以出版。
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专业人员的欢迎。他们把这些准则当成一种能指导他们进行实践的工具。为完成这些准则,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瑞典全国委员会与日内瓦国际社会服务社合作,共同倡导起草了国内收养与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的这项规划,并对跨国收养准则进行了复审和修订。
该准则作为一项草案,开始在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26届世界代表大会(1994年7月,芬兰坦佩雷)上运用,接下来便在国际寄养照管组织代表大会上进行专题讨论(1995年7月,挪威贝尔根),直到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27届世界代表大会(L996年7月-8月,香港)特别专题讨论会上,对该准则予以认可为止,此问题获得圆满结束。 有近30个国家的200多位专业人员、专家和政府官员参加了这次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查当前的实施情况和假定的寄养家庭照管。对那些有用的专业资料
上一篇:再婚能否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