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判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的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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