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放弃抚养费的约定有效吗?
时间:2013-01-03 16:03 来源:admin 作者:邵
案情简介:
王X与李X原系夫妻,于2005年12月生育女儿王XX。后王X与李X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王XX由王X抚养并负担抚养费,王X放弃要求李X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等。2012年6月,王XX起诉李X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X与王X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具有约束力,王XX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作为直接抚养方承担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王XX要求李X给付抚养费在具备法定条件后,可另行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XX在父母离婚后要求李X增加抚养费是否符合给付条件?离婚律师分析认为,王XX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事由,因此李X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王X与李X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属蕴含道德义务的约定,均应恪守履行。该约定,一方面对子女而言,是父母双方如何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处分,并非免除对子女抚养义务,故未损害子女利益,具体到本案,李X显然也不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另一方面,对王X与李X而言,即使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仍共同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双方有权对抚养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其二,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有正当理由。关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由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条件方可获得支持。不能举证证明符合增加条件的,就不能因此获得支持。
其三,王XX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定抚养费用的负担导致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合理事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既要考虑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要考虑父母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对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及标准应谨慎把握。唯有如此,才能使裁判结果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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