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正式离婚,其孩子抚养方大部分只是离异夫妻的单独一方,但是,毕竟是血浓于水,毕竟都是自己的骨肉,肯定是有感情的,所以,定期见下面,培养一下与子女的感情是很重要的,但是,很多时候,事情未必如你所愿,养育子女的一方不一定愿意经常让你和他的子女见面,毕竟你们的感情已经破裂了,离婚律师蒋洪华告诉你,这个是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所谓的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所以说,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我们可以利用婚姻法的权力,强制执行探望权,当然,如果你的孩子本来不想见你的话,则不能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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