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据此,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未经孩子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送养孩子。
中国公民户口登记问题。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对此,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时宜,比如,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与现今各个省市之间户籍管理壁垒直接冲突。但是,本案中,公民有权登记一个户口的规定是一个根本性的规定,即,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权登记为中国户口,非婚生子女一样拥有此项权利。
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登记入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项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当归何处呢?严格的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登记。一般来说,各地政府均有相应规定,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办法规定,非法生育的孩子登记入户时,须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生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薄》、生父母《居民身份证》、婴儿母亲所在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亲子鉴定证明及《结婚证》(婚内非法生育),其中,有几项要求是不合理的,至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婴儿母亲所在地和父亲所在地计生委均为收费机关,不应该刻意区分(北京市是为了限制“外来妹”生子后登记为北京户口);亲子鉴定不能作为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判决也应当可以作为入户依据;规定中模糊了一个关键问题,婴儿是否可以随父亲入户。(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而实际上,国务院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婴儿常住地登记入户规定,所以,北京市政府无权作出与之冲突的规定----要求非婚生婴儿在京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而婚内合法生育之孩子则可以在北京办理入户,更进一步现露歧视非婚生子女之端倪。
法院依法判决抚养权归父母一方所有之后,婴儿入户登记是否需要亲子鉴定证明?我们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其效力远远大于一直亲子鉴定;据此,不论父母是否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只要拥有该类判决,户籍管理部门就不能因为没有亲子证明而拒绝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况且,法院判决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户口所在地(限经常居住地与常住地一致)实质上就成为非婚生子女的常住地,那么,依据《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非婚生子女则应当在该常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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