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民晚报特邀
我来自江苏,和前夫于2009年1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房产也归男方,男方需要给我6万元补偿金,每年2万, 3年内付完,可是到现在他一分钱也没给我。2009年7月我们又写了一张协议,房子和儿子给我,我补贴他钱,不知道这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现在小孩要和我生活 (前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并且没时间照顾孩子,放给其父母照顾),我的各方面条件都比他好。现在孩子转学到我这,我要通过什么途径能尽快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陈女士
【解答】
首先,你所提到的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要看协议本身的内容,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通常认定为有效。
其次,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婚姻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
上一篇:娶了媳妇忘了儿, 抚养变更儿随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