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2008年离婚,当时双方关系搞得很僵,最后协商不成,是通过起诉离婚的。由于儿子年幼,法院将抚养权给了前妻。
年初妻子患病,我去看望了一下,双方关系有所缓和。我当时提出她的情况不适合抚养孩子,希望能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我,我愿意给予她一定的补偿,同时不需要她支付抚养费,她同意了。
于是我跟她签订了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将上述内容写到了协议里。但是我心里总是有点不踏实,因为当初抚养权问题毕竟是法院判决的,判决书里有记载。
请问律师,我们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前妻能否反悔不予承认? ——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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