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一审判决婚生子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被告燕某承担每月200元的抚育费。
原告王某与被告燕某本为夫妻,1996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9月,双方在桃源县某乡政府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此后,双方又私下协商,小孩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学费由被告全部负担。但是后来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就抚养问题协商多次,未果。2009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商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达成了协议,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义务;虽然双方协商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并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小孩已年满13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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