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新时期出现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征收到位率过低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
1、主观原因。近年来,随着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的增加,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指导思想上,注重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各项经济实惠,据此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主要手段和措施,忽视了对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经济限制措施,没有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和考核内容落到实处。与过去相比,计划生育家庭各项优惠政策增多、标准提高、落实兑现到位率提高,而违法生育行为时有发生,但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过低。
2、客观原因。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转变后,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约束了过去原有的强有力的行政手段。由于行政手段的弱化和原有的不规范行为的终止,没有及时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新机制体制,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的问题未能突破。
3、具体问题分析。目前,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有关因素的分析。
(1)、征管责任不明确。过去征收“超生子女费”或“计划外生育费”到位,有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征收任务和征收责任明确,工作考核和奖惩措施到位;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单位没有明确的任务、责任和考核内容。
(2)、管理体制不完善。过去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乡镇计生工作;现在是“收支两条线”,社会抚养费上缴财政容易,返还用于基层计生工作难。虽然,要求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但是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县区计生部门不能有效促使上解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用于乡村计生工作。
(3)、乡镇征收不积极。众所周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不同于绝育措施的落实对象,前者是当地的“厉害人”“有办法的人”,后者是遵纪守法的“老实人”。乡镇征收“厉害人”的社会抚养费本来难度就大,征收的资金不能留用;而且开展征收工作所付出的精力、时间、人力和费用,既得不到肯定,又得不到经费的弥补。相反,征收力度大容易产生不良后果,还要承担责任。
(4)、抽查考核不科学。多年来,省市县三级计划生育频繁的人口抽样调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就是查计划外生育,考核符合政策生育率。乡村社会抚养费征收措施得力、征收率高的地方,被征对象心态不平衡,容易被省市抽查发现计划外生育问题,考核受影响。相反,乡村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的地方,反到平安无事。
(5)、征收票据不合规。据调查,在一些地方没有使用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发放的省财政厅印制的加盖“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票据,有的是乡镇直接从县财政领取的,有的是乡财政其他收费项目的票据,容易发生收入不进账,搞“小金库”或个人“白条”收费贪污的问题。
(6)、征收标准不规范。有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人口计生、财政、农业等部门根据《省条例》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但是,在一些地方征收标准不能明确到具体乡镇和单位,有的是乡镇自行确定征收标准,降低征收标准;甚至有的是村确定标准,实属违规行为。
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
4、过低的征收到位率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不可低估。尽管违法生育者为数不多,但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到位、征收率过低,其影响和危害极大。一是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法律上明确的违法生育责任,不能得以有效的追究,丧失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助长了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损害了国家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者的利益;二是加大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三是造成了计划生育资金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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