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女士(化名)与钱先生(化名)于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规定时年5岁的儿子由父亲钱先生抚养,母亲伍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同时每周可以探望儿子一次。第二年,钱先生因染上吸毒的恶习被强制送往戒毒所接受治疗,儿子暂时由爷爷、奶奶抚养。与此同时,一直惦念儿子、确在诉讼离婚时,因自己经济条件不如钱先生而没有争得抚养权的伍女士,借此机会立即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要求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负责临时照管孩子的爷爷、奶奶找到法官,强烈要求将孩子判归钱先生继续抚养,并保证钱先生会彻底戒掉毒瘾,如果戒毒不成功则爷爷、奶奶愿意承担起抚养孙子的全部责任。无奈法院经审理最终还是认为,虽然钱先生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伍女士且双方离婚时判决儿子钱先生抚养,但钱先生因染上吸毒恶习正在接受治疗,以钱先生目前的身体及精神状况根本无力抚养孩子,且给子女树立了不良的榜样,如果子女继续由钱先生抚养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伍女士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孩子归伍女士抚养,由钱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分析:在法院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通常以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离婚子女健康成长为首要考虑因素。本案中,当初双方离婚时,钱先生的经济能力明显优于伍女士,且没有证据表明钱先生在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方面有任何缺陷。因此,法院将抚养权判归钱先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俗话说“人都是会变的。”钱先生后来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众所周知,该恶习很难根除,并且会让人的道德沦丧。如果让这种人继续承担抚养孩子的任务,无疑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伍女士不失时机地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在考虑到日后钱先生的品行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同时,虽然孩子的爷爷、奶奶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才是作为子女抚养人的首选。因此,本婚姻律师认为,基于子女利益的考虑最终将抚养权判给了伍女士,法院的处理方法无疑是正确的。
离婚律师咨询:182-176-64000 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