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化名)与妻子刘某(化名)因感情问题正准备离婚,付先生每月收入为5000元,刘某每月收入为3000元。双方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不存在分歧,并且同意6岁的独生女儿归妻子刘某抚养,由付先生负担部分抚养费。但对于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妻子刘某要求付先生每月按时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2500元,而付先生声称自己每月收入仅5000元,离婚后房子给了妻子刘某,自己只能到外面租房居住,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太高,为此只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因双方对子女抚养费数额问题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而共同找到了本婚姻律师请求协调解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的问题上,应当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时应该根据子女在当地生活的实际需要为基本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通常是父母双方的收入)分不同情况处理: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付先生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应在1000到1500元之间。考虑到孩子即将上学,在本律师的协调下,双方同意由付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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