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成功处理了一起要求确认女方在离婚后私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行为无效的案件。
2009年4月,许先生(化名)与程女士(化名)诉讼离婚。因女儿小萌当时尚不满二周岁,故法院判决由母亲程女士抚养,许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程女士为了自己再婚的方便,与其母李某商量将女儿小萌送回老家山西省某县,并将其交给了当地一对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的马某夫妇抚养。许先生得知女儿被送养后立即找程女士及马某夫妇交涉,无奈马某夫妇以孩子母亲已经同意送养,而拒绝归还女儿小萌。于是许先生委托本婚姻律师代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
庭审中,作为孩子母亲的程女士辩解称“二人在离婚时其已经表示自己不想抚养孩子,但法院却以孩子当时未满二周岁为由判决让自己抚养,违背了自己的意志。既然法院判决让自己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则自己有权利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同时作为被告的马某夫妇则一言不发。
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中小萌的父母都在,其母亲却私自将小萌送养,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认定送养行为无效,并将小萌判决归许先生抚养,程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许先生成功追回了孩子的抚养权。案件虽已结束,但本律师认为程女士的行为未免太过自私,毕竟离婚是成年人之间的纠纷,不应殃及孩子,毕竟离婚子女是无辜的,不应为成年人的感情问题分担责任,甚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父母理应为子女抚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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