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化名)与伍女士(化名)为夫妻,2006年生育女儿小馨。2011年4月二人感情出现危机,周先生撇下小馨母女另租住处,开始与伍女士正式分居,其间对女儿小馨也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由于伍女士其尚不打算离婚,而女儿由自己一个人出资抚养又有些力不从心,故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这类案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为离婚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案件,除非是夫妻离婚后产生的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原因是法院会认为在夫妻没有离婚前,财产通常都是夫妻共有的,即便一方出资抚养子女,也会被认为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根据其中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本婚姻律师欣然代理了该案,以小馨作为原告向宝山区法院起诉周先生,要求其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审理该案的法官比较负责,在庭审中多次做周先生的工作,给其讲解作为父亲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最终案件达成调解,周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通过该案,伍女士不仅解决了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对于二人的感情状况也明确了许多将来离婚诉讼有必要查清的事实,如双方分居时间,分居原因,子女抚养情况等,相信这些事实对伍女士将来的离婚财产分割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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