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市公安局在落实“随父落户”政策过程中要求对未婚先孕者所生子女做“”的内部规定,有人撰文认为公安机关将“亲子鉴定”作为认定的证据,“显然违背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而“随意剥夺的‘随父落户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南方都市报》8月25日)。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北京市公安部门要求未婚先孕者要做“亲子鉴定”的内部规定,并非针对非婚生子女,而是另有目的——防止有人混水摸鱼,将他人子女冒充自己“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女入户。就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况而言,城市特别是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户口有着怎样的诱惑力可想而知;而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一个生育过的女人时会遇到很多障碍,而男人却相对容易得多;这就很难避免有人在利益诱惑下钻政策的空子——出租自己的“父亲”身份,为他人违规办理“随父落户”。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只要进行“亲子鉴定”的是正规的机构,其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就能够得到保障。DNA“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遗传学方法已经完全成熟,并在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方面广泛应用,为何不能将其应用于民事领域呢?
对于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已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如出生证、户口本)予以认定,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凭什么认定,仅凭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吗?进行“亲子鉴定”,并不是强制不强制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提交证据的问题。至于说“随意剥夺非婚生子女的‘随父落户权’”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就更可笑——只要“亲子鉴定”确认,有关部门就办理入户,何来随意剥夺之说?
北京市公安局的此项规定或许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并不存在“歧视”问题。
婚姻家庭律师:137-641-64000 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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