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我国无效婚姻的类型
(一)无效婚姻的类型
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法律规定这四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的类型。
(二)对于无效婚姻类型的分析
1.重婚的婚姻无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和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还包括后一婚姻是事实婚姻的情况。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违反婚姻成立原则性规定,同时触犯刑律而无效。重婚的婚姻无效只是指后一婚姻无效,先前登记或被承认的事实婚姻仍然合法有效。
重婚的行为将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条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重婚的后果是违反《婚姻法》中处罚最重的,涉及了国家用刑罚手段来制裁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2.禁止结婚的亲属结婚的婚姻无效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是指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男女之间结婚的情况。这些人相结合的婚姻既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又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是各国从古至今一直反对的婚姻。自西周时期就有“同姓不婚”的婚姻成立原则。所谓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结婚主要是包括表兄妹、表姐弟、堂兄妹、堂姐弟之间。而跨辈分的叔伯和侄女外甥女、姑姨和侄子外甥之间的婚姻,因为违反伦理道德而很少出现。对一些落后地区和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和外界接触很少,很多青年到了结婚年龄找不到合适的对象时,就可能和身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结婚。因为是近亲结婚生出来的孩子很可能出现先天性疾病,以至后代生理的不健康。
3.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指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结婚后对方或是对方近亲属新发现并申请宣告时尚未治愈的状态。这样的两性结合不利于双方共同生活及后代的成长,但具体从法条上看,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性。何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二次司法解释也未规定,而且这些疾病也可能是一定时期的会变化的,具体这个范围只有留给法官或医学鉴定人员来确定。如果法官将这一规定的范围理解的过小,则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如果法官将这一规定的范围确定的过大,则极有可能限制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法律不禁止的即是可以去做的,法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就会使法律禁止的范围可大可小,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这样必然会影响当事人民事活动的自由度,并导致社会关系的不稳定。
4.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根据新《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指结婚时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的情况。我国《婚姻法》中具体规定的婚龄较其他国家是最晚的,主要是由我国国情结合优生优育学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决定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国土面积是世界国土面积中第三大国,资源富饶,但人口接近14亿,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国民生产总值除以这样大的人口数而得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就相对很小了。《婚姻法》规定高婚龄更主要的是要限制人口增长,缩小人口基数。但对少数民族和一些边远地区,因为其人口较少,劳动力不足,则需要适当调整法定婚龄,可以适当降低。
对于达到婚龄的青年男女身心成熟,一般能够负起照顾家庭的责任,也能够顺利繁衍后代,抚养和教育子女。根据我国关于生育年龄的研究数据女性在19到29岁之间是最佳生育期,在这期间生育后代的成活率和身体素质较高,生育后的女性身体恢复也较快,有利于母子双方的健康。现在仍有一些青年虚报婚龄登记结婚,大多数思想和身体还未成熟,对社会家庭责任和婚姻的理解较简单,很难负担起扶养家庭成员和照顾子女的责任。婚姻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契约关系,结婚需要婚姻双方彼此有一定了解,而过早结婚使得彼此缺少了解的时间和机会,草草结婚常常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婚姻破裂,还会连累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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