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是劝和不劝离,但如果夫妻矛盾真的不可调和,在一起也是痛苦,不如和平分手。”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的情况是“结婚冲动,离婚也冲动”,提醒市民离婚要三思,如果真要离婚,那么千万要慎重对待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有的人气冲冲来离婚,恨不得马上跟对方一刀两断、划清界限,他们的离婚协议书很草率,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债务怎么分,小孩日后的医药费、教育费怎么付,这些都应该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光口头协议是没有用的。离婚后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以离婚协议书为依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没有交代清楚的离婚协议书,日后一旦产生纠纷,有理也说不清。”秀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说。
“双方协商离婚的时候,应该理智平静,不要意气用事,该得到的权益应该得到,该履行的义务也应该履行,这些都应该清楚地写在离婚协议书中。”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说,“事后再想修改,或者加什么补充协议,都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想变更,那得到法院起诉推翻离婚协议。”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如果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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